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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武府规〔2026〕2号 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9-08 17:25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小 】

文       号: 南武府规〔2026〕2号 发布机关: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       题: 南武府规〔2026〕2号 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成文日期: 2026-09-08 17:25:00 发文日期: 2026-09-08 17:25:00

南武府规〔2026〕2号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的规定和要求,为优化我城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城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决定重新划定我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特通告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二)养殖场:饲养某种畜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

(三)养殖小区: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集中养殖场所。

(四)武鸣区范围内的南宁市城市内河:可利江、四塘河、三塘江、茅桥河;武鸣区建成区内河湖泊:武鸣河、香山河、东门河、灵水湖。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条例有调整的,按新制定的条例执行)。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和其他区域。

4.《武鸣区(含东盟经开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和各镇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武鸣主城区、各镇区区域(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规划执行)。

5.城镇和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6.武鸣区范围内的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和武鸣区建成区内河湖泊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7.水库管理范围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1.国家、自治区考核的水质断面,跨县区、开发区交界河流水质断面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2.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3.《南宁市武鸣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7年)》测算的畜禽养殖总量达到土地可承载力80%以上的乡镇(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规划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畜禽粪便处理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养殖畜禽;其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城区政府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7年2月28日前完成禁养目标。武鸣区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还田利用需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要求。2027年2月28日前,限养区内养殖场要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城区政府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四、部门职责

武鸣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落实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违法行为;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养殖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城区水利局负责对水库、河流管理范围区域畜禽养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城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职责做好各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五、本通告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武府规〔2020〕1号)同时废止。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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