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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武政复〔2026〕63号 关于同意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9-01 17:25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小 】

文       号: 南武政复〔2026〕63号 发布机关: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       题: 南武政复〔2026〕63号 关于同意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6-09-01 17:25:00 发文日期: 2026-09-01 17:25:00


南武政复〔2026〕63号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


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

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委托你局上报的《关于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请示》(南武应急报〔2026〕34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性质的分析,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附件: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9月1日

(此件删减发布)

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0日18时55分许,在武鸣区S514省道84公里910米处,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桂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1人死亡。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武鸣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xxxxxxxxxxxxxx号)认定桂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吴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武鸣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南宁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武鸣大队、城区交通运输局、城区总工会、宁武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有关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0日18时55分许,吴xx驾驶桂xxxxxx号重型半挂车牵引桂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514省道由西往东行驶,阮烦灵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S514省道同向在前行驶,双方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S514省道84公里910米处时,桂xxxxxx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吴xx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超速行驶(限制速度:20km/h,实际速度:42km/h),吴xx驾驶桂xxxxxx号重型半挂车右前部与阮xx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阮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26年1月20日21时5分,阮xx经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吴xx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报告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武鸣大队值班室接到事故报案后,事故中队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勘查,疏导交通。120急救医护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救援行动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得当,工作符合程序,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及时有效,事故现场未引发道路拥堵与社会不稳定事件。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桂xxxxxx号重型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南宁市xxxxxxxxxxxxxxxxxx,注册日期:2021年1月26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强制报废期至:2036年1月2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800kg,外廓尺寸(单位mm):6890×2525×3930,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该车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桂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广西宾阳县xxxxxxxxxxxx,住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xxxxxxxxxxxx。车辆保险期限从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19日(一年)。入户时间是2021年1月26日,营运证有效期至2028年5月,行驶证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1月。

经查,近一年以来该车都按时进行了车况日常维护及二级维护,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时间是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20日车辆运行前已进行车辆例检并报班。

2.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车辆使用人:阮xx,住址: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xxxxxxxxxxxx。该车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性能无法检测;前、后部未见照明信号装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吴xx,男,汉族,49岁,系广西宾阳县xxxxxxxx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为事故发生时桂xxxxxx号重型半挂车牵引桂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6月19日,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档案编号:xxxxxxxxxxxx,驾驶证有效期为2019年6月19日至2029年6月1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持有有效的《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准驾车型A1A2,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2025年6月3日通过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后并经过考试合格进入该公司驾驶货车。经查,吴xx近三年没有车辆行驶违章记录。

2.阮xx,壮族,男,72岁,系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xxxxxxxx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为事发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及现场情况

1.事故道路及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武鸣区S514省道,事故路段东西走向,东往宁武镇,西往双定镇,沥青路面,有交通标志、标线,事故路段施划有道路中心单虚线,道路边缘线,无信号灯控制,道路线型平直。事发路段为施工路段,该路段路边设置有蓝色施工告示牌,施工时间从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3月20日,施工路段为S514南宁华山至秀山段公路,全程限速20km/h,事故路段为机非混合道,车道宽度为3.60米,路肩宽度为1.10米,沥青路面齐平。

2.事故现场图片。

上图为事故发生地俯瞰图


上图为事发路段被事故手扶拖拉机撞弯的隔离栏。


上图为事发路段蓝色施工告示牌,事发时为临时限速20km/h期间。


(四)天气情况

事发时事故现场天气为晴天,晚上,视线能见度较低。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履职情况

1.基本情况。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成立于2024年10月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xxx,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持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南字xxxxxxxxxxxx号),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5日;持有道路运输证(桂交运管南字xxxxxxxxxxxx号),技术等级评定:一级 ,发证日期:2025年5月23日,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

2.履职情况。经调查,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货运车辆的所属单位,证照齐全,设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按规定每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吴xx经岗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且按月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公司建有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台账,以及驾驶员、车辆技术管理档案,有相关台账记录。

公司平时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肇事车辆桂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能够按期进行车辆检验及二级维护保养工作。

运营车辆动态监控方面,公司委托甲天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北斗监控平台服务。该平台具备车辆实时定位、测速、实时视频监控、疲劳分析、录像、车辆轨迹回放等功能,并可对车辆超速、接拨电话等安全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及语音提醒。公司安排兼职监控值班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对监控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予以提醒、纠正和处理。经调查,2026年1月20日事故发生当天,值班人员均在岗在位。通过调取事故发生前的监控记录,涉事车辆桂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驾驶员自发车至事发时,该路段为施工临时限速,因此事发时在监控平台未提示任何异常情况。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鉴定:

(1)桂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符合标准要求,灯光系统技术状况右前大灯破裂,系事故中造成,其余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桂xx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

(2)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的制动系性能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性能无法检测,前、后部未见照明信号装置。

(3)桂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临近制动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4)被鉴定人阮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驾驶人人体血液乙醇、毒品鉴定情况。

经委托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中心对吴xx和阮xx血液进行检验,吴xx和阮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对吴xx尿样进行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无号牌手扶拖拉机驾驶人阮xx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桂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吴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超速行驶(限制速度:20km/h,实际速度:42km/h)。具体分析如下:

1.违规驾驶。桂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吴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超速行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2.排除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了两车驾驶人人为故意、身体疾病、酒驾、毒驾以及其他干扰因素导致两车相撞的嫌疑。

(二)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阮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①驾驶未悬挂号牌②、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③,但上述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

(三)事故责任认定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武鸣大队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xxxxxxxxxxxxxx号)认定:当事人吴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超速行驶,单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阮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如下:(1)当事人吴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阮xx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陆xx于2024年10月10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任职,经核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考核系统,仅查询到其在2026年2月11日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类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xx经企业任命并授权履职,期限为2025年3月30日至2028年3月30日,经核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考核系统,未查询到李xx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相关信息。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吴xx,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桂x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其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宁一路达运输有限公司,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问题,建议由武鸣区交通运输局将违法线索移交南宁市西乡塘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④《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强化联合执法与违法整治,切实规范运输秩序

公安交管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联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集中力量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严厉打击客车及货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无牌照上路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规范道路运输秩序。同时,公安交管部门需在道路隐患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等重点部位,加强执法力量部署,针对性开展超速、超载等专项治理行动。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货物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强化日常监督、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等方式,推动企业逐级压实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台账,并跟踪整改闭环。加强对多次违法车辆及所属运输单位的约谈告诫。强化从业人员源头管理,做好岗前培训和持续安全教育,确保其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明确自身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三)整合宣教资源与渠道,全面提升安全意识各镇政府、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协同发力,抓好源头宣传与公众教育。充分依托“双微”平台、报刊、电视及交通安全宣传刊物等载体,持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同时,针对重点驾驶人群体,通过发送安全短信、推送警示信息等方式,常态化提醒驾驶人严守交规、谨慎驾驶,切实筑牢安全出行思想防线。交通运输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要针对运输企业开展巡回宣讲,通过发放材料、观看警示片、面对面培训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驾驶人进行定向教育,重点普及超速、疲劳驾驶、超限超载的法律责任与社会危害,增强其法治与安全意识,促使其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要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群众,重点宣传无牌照上路等相关规定,提升群众安全文明驾驶的自觉性,增强广大群众交通守法观念和文明出行意识。

(四)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

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要全面排查无牌无证拖拉机。组织力量对无牌无证手扶拖拉机进行全面排查,分类建立台账,督促机主依法办理牌证或按程序报废;针对老年农机手等重点群体,开展精准化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无牌无证、违法上路的危害性及法律责任;健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拖拉机登记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交换信息,加大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坚决不予登记和年检,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武鸣宁武“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代)

2026年8月12日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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