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兴顺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论证结果公示
2026年9月29日,我局邀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林业专业人员在内共计13人组织召开四川兴顺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论证会。现将论证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26年6月,四川兴顺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武鸣区灵马镇灵马社区1、2林班、新龙村1林班的林地上修建泥土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广西伟能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武鸣区灵马镇灵马社区1、2林班、新龙村1林班占用林地调查报告》(编号:伟能ZY2026108)和《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灵马社区1林班256-1、256-2、256-3、256-4、268-1、268-2、282-1、300-1小班,2林班36-1、36-2小班、新龙村1林班2-1小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确认,占用林地面积0.3987公顷,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总投资测算为19761元。
二、论证情况
该案占用林地面积为0.3987公顷,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总投资测算为19761元,平均每平方米4.96元(保留两位小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6〕14号)的文件要求,平均数低于10元/平方米或高于30元/平方米的,应邀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在内的5名以上专业人员召开论证会。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林业专业人员充分研究讨论,认为广西伟能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总投资费用测算依据合理,各项测算费用与当地市场成本价格相符。
三、论证结果
综上所述,与会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林业专业人员一致同意广西伟能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通过评估论证。
现将论证情况、结果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即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6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及时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覃艺
联系电话:13557715131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解放街209号(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号楼3-204室)
电子邮箱: wmqnyzhxzzfdd@163.com
附件: 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灵马社区1林班256-1、256-2、256-3、256-4、268-1、268-2、282-1、300-1小班,2林班36-1、36-2小班,新龙村1林班2-1小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30日



打印



桂公网安备 45012202000024号